丹造价字(l999)3号《转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基建处〈关于印发〈〈-九九九年建设工程结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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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 东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处 丹 东 市 财 政 局 基 本 建 设 处 | 文 件 | ||
| 丹造价字(1999 ) 3 号 转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省财政厅基建处《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建设 工程结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建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辽建价发(1999)9 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建设工程结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丹东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dandong 地区工程价款结算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1.新定额中打桩机基础及轨道铺拆费用,已核入桩机台班费中,不另计取。 2.辽建价发 (1999)9 号文件中第五条,其它工程发生配合费时,其费率由市造价处核定,未经核定的工程,不得自行计取。 3.周转性材料如钢模、钢支撑、木模不找材料价差。 4.定额及估价表中缺项,应编补充单位估价表,报市造价处审批,否则无效。 5.外埠施工单位来丹施工其取费类别应报市造价处核定。未经核定的单位,其预、结算各咨询机构及其它单位不得受理。 6.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丹东市财政局基本建设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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