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建发79号《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辽宁省财政厅基建处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 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 阳 市 财 政 局 | 文件 | ||
| 辽市建发[1998]79 号 转发辽宁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8%be%bd%e5%ae%81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财政厅基建处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 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基建处,辽建价发[1998]6 号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在定额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和省、市各建设工程经济文件中未有规定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工程中按实签证部分,能套定额的套相应定额子目,列入直接费。对于纯人工、机械签证,也应按签证人工工日、机械台班数套定额单价,进入直接费。以上项目均参与取费。 三、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办法规定如下: 1、在建的工程项目,仍按现行地材差文件执行。按实找差的材料品种为辽市建发 [1997]57 号《关于下达辽阳地区一九九七年建筑安装材料价差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品种和一九九八年二季度《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品种,并同时实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地材差系数。 2、今后凡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将全部按实找差。找差实际价格执行《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信息中指令材料价格为建设工程预结算中必须执行的价格;指导性材料价格为参考价格。价格信息中未公布的材料,可按实际价格找差。不再计取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系数。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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