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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10-14,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转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鞍建发61号)

转发《辽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liaoning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

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鞍建发[2013]61号


各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外及省内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的管理,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现将《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辽建价发[20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承接业务的按此管理规定(辽建价发[2012]28号)执行。

二、省内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承接业务,应遵守鞍山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省内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省内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里的管理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3年9月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2]28号) 。(点击浏览)

附表:《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入鞍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点击下载)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辽宁
内容字数:879
点击数: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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