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明确规划建设管理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市辖各区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由各市辖区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应的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建设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三、在下列自然村范围内进行村庄农房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选址意见书及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象山区:平山村委会的大村自然村、北村自然村、蒋家村自然村:同心同村委会的凉水井自然村、崇信自然村、瓦窑村自然村;安新居委会所辖村委会;二塘乡泮塘村委会的二塘自然村、仁头自然村、泮塘自然村;规划万福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秀峰区:甲山乡唐家村委会;甲山村委会;桥头村委会;新立村委会;光明山、磨盘山、芳莲岭、猴山、称勾山东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shandong 南而一侧的村庄;矮山塘村委会的矮山塘自然村;官桥村委会的官桥自然村、夏家自然村:东莲村委会。 叠彩区:大河乡所辖乌石街委会:南洲村委会:星华村委会;五福村委会;清风村委会;大四(大河至四联)公路以西的村庄。七星区、雁山区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职能执行。
四、除本办法第三项划定的范围之外,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村庄农房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五、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村庄农房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自领取选址意见书后,二年内不建设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六、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请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七、各辖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妥善安排查处经费,加大查处投入。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村庄规划建设的执法权责,对本辖区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城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执法监督,强化对市辖区村庄规划建设执法的指导和检查。
九、市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村庄建设档案。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图表及其它基础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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