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关于2012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关于2012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根据《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建发[ 2006 ] 30号 )及《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 [ 2009 ] 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二○一二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朝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网上申报 登录{target}信息网(http://www.lncci.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系统(2011年度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点击续期申报,2011年未取得的施工企业点击初始申报),并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1式2份(不装订)。 三、申报材料 (一)本埠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名称、法人等有关变更事项的企业,应提交相关变更手续; 3.企业2011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企业2011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1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上述“五险一金”缴费数据应扣除个人所缴纳部分);同时填写2011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汇总表(见附表)。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于4月1日前一并报送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原件审核后返还。 6.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需提交2011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原件。 7.施工企业申报时间为2012年2月16日~2012年4月1日,逾期未申报的单位不予办理。 8.企业应具备在本单位执业的、各专业配套的三名造价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一级造价员。(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埠企业 1.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2.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本埠企业所需材料,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外埠施工企业入辽施工许可证; (2)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3)拟建工程的工期; (4)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四、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参加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出示《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按核定的规费费率计取各项规费。 五、施工企业经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 联系人:张 丹 联系电话:0421-2897272 朝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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