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辽住建5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管理的通知 辽住建[2011]523号 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严格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准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辽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liaoning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申请乙级(暂定乙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实地核查,规范和完善审核程序 1、对申请乙级(暂定乙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外省在辽设置分支机构的,各市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原件的核对工作,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字。 2、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乙级(暂定乙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及外省在辽设置分支机构材料后,应组成核查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实地核查是在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全部原件进行核对的基础上,对企业申报的股东出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及营业收入情况,到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对其真实性。经实地核查后要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并由被核查企业及核查人员签字盖章。 4、省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各市造价管理部门的核查报告,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进行实地抽查。 对没有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和核对人签字、未提供核查报告的企业申报资质材料,将不予受理。 5、要规范、完善资质审核程序,实行资质审核专家评审制度,进一步做好资质审核工作。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评审意见,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和实地核查工作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3年到期延续的,各市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做好申报材料原件的核对工作,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字。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由省造价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或委托市造价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3、在对企业资质延续进行实地核查基础上,根据各市申报延续企业的总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所申报资料中的股东出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及营业收入情况,到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对其真实性。经实地核查后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并由被核查企业及核查人员签字盖章。 4、省造价管理部门在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时,对没有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和核对人签字、未提供核查报告的企业申报资质材料,将不予评审。 三、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1、为了切实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取得资质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场所、股东出资、企业注册地、专职专业人员等变更的,在做好变更材料原件的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和核对人签字的基础上,各市造价管理部门还需到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对其真实性,提供附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的核查报告。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申请变更时,省造价管理部门或委托市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全面实地核查,经全面实地核查或企业变更后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限期整改,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将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4、省造价管理部门在受理含有具体事例、内容的投诉、举报时,首先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该企业进行全面实地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限期整改,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将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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