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朝住建发20号)
关于印发《朝阳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chaoyang 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住建发[2011]20号 | ||
各县(市)区住建局,委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朝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行政辖区内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实行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造价。 第三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不得开标。 第五条 招标人申请招标控制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二)招标文件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 (三)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编制单位、主要编制人及审核人姓名。 (五)《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不应上调或下浮,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组成,各分部工程的费用小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一)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未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计价的; (三)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或者委托编制单位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业务的; (四)明显低于工程合理造价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计价规范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必须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并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5%以内(含±5%)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否则,原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有效的,其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否则,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招标控制价复核申请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 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要充分,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第十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依据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朝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1:招标控制价复核申请表 附2: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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