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的通知(本建发100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的通知
本建发[2011]100号 各自治县、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竣工结算价款,加快支付工程款进度,有效遏制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关于2011年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11]第16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结算书实行备案制,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是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重要手段;是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竣工结算书备案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区备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竣工结算书备案工作。 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协调配合工作。 三、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时间核对。 四、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竣工结算书备案是发包人新开工项目的前置条件。 五、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文件、投标成果文件、中标通知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备案合同; (三)工程价款支付证明; (四)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 (五)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算的,应提供造价咨询备案合同; (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 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应对备案资料的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竣工结算书是否具有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 (二)承包方编制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 (三)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算的,咨询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编制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 (四)工程发承包双方是否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办理竣工结算; (五)竣工结算计价依据是否执行国家规范及省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计价政策。 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竣工结算书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竣工结算书及工程价款支付证明留存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上加盖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由发包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至市建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理由,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及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在工程造价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溪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6%9c%ac%e6%ba%aa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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