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二〇一一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沈阳市关于二〇一一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辽建价函[201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二〇一一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工程除外)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入沈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外埠施工企业规费申报、核定应在招投标前办理。 二、申报材料 各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先登录{target}信息网(网址: www.lncci.com )进入“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查询”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上传,同时下载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不装订进卷,单独提交!),另填写2011年企业基础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0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收据;并填写2010年企业五险一金一览表(见附表2),票据复印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五险一金一览表附在票据复印件首,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2010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原件,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见附表3),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只复印合同有效页!)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首页附合同一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6、此外全部附表以电子版形式上报至sy_zjz@126.com 邮箱,邮件名称:注明单位名称,邮件内容: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7、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⑴、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⑵、拟建工程的工期; ⑶、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⑷、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 ⑸、外埠施工企业入沈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2011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 2011年2月21日-2011年4月30日 受理时间:上午 9:00----11:00; 下午13:30----16:00(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 “初始申报表” ;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 “续期申报表”。 咨询电话: 024-2283073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206室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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