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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8-7,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辽市住建发6号)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辽 阳 市 财 政 局


辽市住建发[2011]6号


转发辽宁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8%be%bd%e5%ae%81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

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10]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程计价需要,做补充规定如下,望一并贯彻执行。

1.建设工程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出。工程承包人应在需做补充估价表的项目施工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提出书面邀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派专业管理人员,对补充项的施工过程进行实际监测,为单位工程补充估价表的初审提供依据。

2.工程施工如采用特殊脚手架,而定额又无子目的,可按相应单项脚手架项目基价的30%计算脚手架费用。

3.井字梁等砼模板项目,如定额模板周转次数满足不了实际需要时,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可根据合理的施工措施方案自主报价。定额形式计价的工程,可根据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计取模板费用或按实签证。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辽宁
内容字数: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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