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建价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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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建价发[2011]1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科(招标办),市直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建发[2006]30号 )及《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朝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核定申报 施工企业初始申报或续期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登录{target}信息网(http://www.lncci.com)申报系统下载打印 )1式2份(不装订),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名称、法人等有关变更事项的企业,应提交相关变更手续; 3、企业2010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2010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0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上述“五险一金”缴费数据应扣除个人所缴纳部分); 6、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以上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与原件一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县(市)区的施工企业统一报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工程造价的股室)。 三、规费计取办法 1、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费率按《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系数计取;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1.80%计取。 2、《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做了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表) 四、申报时间 施工企业申报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2011年3月31日,逾期不申报的单位不予办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五、网上申报 凡申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施工企业请登录http://www.lncci.com,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系统(2010年度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点击续期申报,2010年度未取得的施工企业点击初始申报)。 联系人:班新辉 联系电话:0421-2800187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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