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建注19号
辽建注 [2006]19号 关于 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根据建设部《关于 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6]22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5年及以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身体健康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符合初始注册申请条件,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2004年度以前(含2004年)考试合格的人员,还须同时提交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申报材料内容 ㈠《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采用中价协统一印制的新表格,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供); ㈡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印页及本人姓名照片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均一式一份提供); ㈢造价工作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报告)一览表(见附件 1,一式一份); ㈣近期正面免冠 2 寸彩色相片 3张(其中2张贴在申报表相应位置,另1张单独提供并在背面写明本人姓名); ㈤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一份,聘用期限不少于 2年且合同应有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可提供复印件); ㈥在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申请注册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及手册复印件、交纳“两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㈦在外埠考试合格且拟在我省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外埠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在该省注册的证明(一式一份); ㈧申请人申报考试的单位与申请初始注册的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调动证明(一式一份,且解聘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㈨《 2006年度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一式一份填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㈠申请人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的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供书面材料而未进行网上申报的初始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㈡所有申报材料用纸均须为 A4规格。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首先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向所在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 五、申报时间 注册申报材料请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于 2006年5月28日前 报省
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逾期不予受理。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人:周丽;电话: 024-23974410;024-23974459(传真)。 六、有关要求 ㈠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原则上应在地方申报,各有关单位需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造价管理部门。如确需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有关单位申请注册时,聘用单位须认真填写《 2006年度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汇总表》,并于2006年6月底前报送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分别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地方注册管理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重复申报初始注册。 ㈢申报注册人员需缴纳注册费 50元/人,执业印章工本费88元/人,共计138元/人。
附件 : 1. 造价工作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报告)一览表(点击下载) 2. 2006年度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汇总表(点击下载)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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