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城建发66号
| 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4]66号 各市政、园林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建设部[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 ㈠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 ㈡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1.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3.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⑴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t/m3。 ⑵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取。 ⑶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9%计取。 ⑷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⑸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 4.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5.营业税计取标准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到市造价管理部门。 附件:1. 辽建发[2003]81号文件 2. 辽建发[2004]26号文件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辽建发[2003]81号文件(略:详见“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04]76号”文件附件1) 附件2. 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略:详见“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04]76号”文件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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